正文

陈嘉祺律师

佛山专业离婚律师,处理过数百件离婚案件。

13727336616

分居期间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相关资料:
    因个人事故责任所贷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借的钱 妻子必须帮着还吗
    如何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其所负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妻子离婚前借款未还 夫妻离婚后均被诉索债
    欠下巨款丈夫身亡 共同债务妻子不能拒偿

本文网址:
http://www.0757hunyin.com/wap/290.html

版权声明:本文的作者是佛山离婚律师网的陈嘉祺律师,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