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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祺律师

佛山专业离婚律师,处理过数百件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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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间的互相继承权是怎样的?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它是婚姻效力的体现。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间继承权的问题,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同时认为,还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只有在婚姻关系有效缔结之后,合法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离婚后,夫妻间的继承权消灭。换言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在一方已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得有效离婚判决时,或者已领取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生活时,一方死亡,对方仍享有遗产继承权。

  (2)配偶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婚姻法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因而当配偶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配偶继承权的现象。

  (5)一方可合法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公告在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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