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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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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居

  同居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未婚同居,即《婚姻法解释 一》第5条规定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受理;二是婚外同居,即《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此因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有损于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一方要求解除的,法院会受理并予以解除。

  “非法同居”不是法律概念。 在婚姻法上,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我们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是一种法律状态,不存在是否违法之说,人们常说的“非法同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已。

  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 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所以双方不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因此,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也无权以继承人身份参加继承。如果同居期间形成财产共有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该共有财产,首先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如果属于婚外同居,在财产处理时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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