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军人财产的特殊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相关资料:
离婚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如何处理
如何对待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耗的部分
炒股所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吗?
男方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女方,离婚时如何处理
单方出具的婚内保证书是否有效
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其礼金应如何处理?
本文网址:
http://www.0757hunyin.com/wap/201.html
版权声明:本文的作者是佛山离婚律师网的陈嘉祺律师,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
打电话
发短信
返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