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基于债的相对性,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通常情况下,折中债务不印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发生转移,即债权人只能向婚前的债务人主张偿还,而不能向夫妻双方主张偿还。当然,如果婚后另一方表示愿意共同承担,那也是可以的。
但要注意的是一种情况,如果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已经转化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笔债务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只不过债权人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即须举证证明一方的婚前债务已经转化为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这说明夫妻婚前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存在例外情形。
道理很简单,债权人本来只向一个人追偿的,要想向另一个人追偿,那他就有义务去证明另一个人也享受了或者利用了这一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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