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对此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例外: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在这两种情况下,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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