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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协议无效

  2008年5月19日,已婚男子张先生与李女士订立《双方协议》,该协议约定:张先生借给李女士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李女士必须承诺终身不嫁他人,一生做张先生的情人。如果李女士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先生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李女士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11月27日,张先生与李女士又订立《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张先生已经出资70万元,以李女士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先生支付。李女士自愿做张先生的情人,如果李女士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先生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先生提出解除与李女士的情人关系,则李女士有权不退还张先生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后两人感情不和,2009年2月9日,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李女士归还借款70万元。

    张先生能否要回这70万元,关键要看这份包养情妇的协议是否有   效。在本案中,双方的协议虽然用了“借”这个字,但两者实质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即张先生以李女士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为条件而成立的赠与合同。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不应仅依据该协议表面的约定,还需要深入理解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本案中张先生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李女士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该协议的内容和目的损害了社会善良风俗,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行为。法律行为无效,所得财产应当返还。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给被告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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