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与王小花系夫妻。2006年3月12日,王小花在怀孕七个月的情况下到医院要求进行中止妊娠手术,并书面声明“因夫妻关系破裂准备离婚……因引产所致纠纷与医院无关”。医院于2006年3月12日下午为王小花进行了中止妊娠手术。手术后,王小花便与李三分居回到娘家。李三认为他享有合法的生育权,这项权利的行使不能由妻子王小花来替代。医院的恶劣行径,残害了李三将要出生子女的生命权,严重侵害了李三的生育权,不仅导致夫妻间感情的彻底破裂,更严重的是对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妻子单方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如果妻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实施手术的医院自然不构成对李三生育权的侵害。本案判决认为李三所享有的生育权不能对抗王小花不生育的权利,对王小花最终作出的不生育决定,原告即便情感上难于接受,也应予以容忍。王小花在婚姻出现危机的情形下决定中止妊娠的行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常理。由于王小花中止妊娠具有正当、合理的权利基础,医院为王小花施行中止妊娠术,既是对其意愿的尊重,更是为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权利而必须履行的义务,故医院的手术行为是为王小花正当行使权利而提供的业务上的协助,不构成对李三生育权的侵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生活中,妻子单方中止妊娠,通常是此前与丈夫发生了感情危机。若夫妻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丈夫主张妻子侵犯其生育权,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方式:“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该项规定被《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所继承。依据该规定,妻子王小花单方中止妊娠不属于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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