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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我根据《婚姻法》第3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归纳了一下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如下:

  (1)2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应本着对子女负责的精神,在抚养和教育问题上互相协商,共同履行应尽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子女与另一方断绝关系,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或者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的,诸如此类的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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