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此条文有三个关键,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而不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其他外人的财产;其二,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即不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其三,夫妻双方对此有约定。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方可适用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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