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此时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即只有当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能独立承担时,才由另一方承担余额;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能够独立承担该责任时,另一方则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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