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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行为的调查分析

  夫妻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虚假的债权人多属虚构债务方的近亲属。且虚构的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赡养老人等,都用于家庭生活。夫妻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在法院所受理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且有不断上升的势头。笔者在近期处理的21件离婚案件中,有4件离婚案件出现了虚构债务现象且均为男方存在虚构债务行为。虚构债务现象具有很大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伤害了夫妻双方原有感情。在庭前调解或庭审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虚构债务,都会坚决否认,往往会与另一方产生激烈的争执,产生抵抗对方的情绪,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伤害了夫妻原有感情,不利于双方调解和好及调解离婚,相反,容易引起双方反目成仇,最终走向婚姻破裂的境地。

  2、干扰了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因一方虚构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由于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对于债权人系债务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人则会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亲属才会予之借钱,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使得法院无法质证、认证,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只要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原因与借款数额都符合常理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会依据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否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否则便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来处理。这样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往往会产生误差,也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这无疑加大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干扰了法院正常审判活动。

  3、严重影响子女今后的成长。由于当今绝大多数家庭子女都是独生子女,夫妻离婚后,子女最终只能由一方抚养,故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虚构债务,加深了双方的矛盾,离婚后,不抚养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容易受到对方的阻碍,客观上不利于子女人格的全面发展,实际上限制或剥夺了子女接受另一方关心、爱护或教育的权益。

  4、破坏了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氖围。当前我国正在全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社会,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和谐、诚信,而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行为无疑与之相悖,不但加深了夫妻间矛盾纠纷,不利于夫妻和好,还会影响到双方亲友间的感情,从而导致双方之间以及双方亲友间产生矛盾纠纷甚至酿成冲突,破坏了原有的良好关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现象行为,剖析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深层次原因:

  一、我国社会已进入商品社会,经济利益日益重要。夫妻离婚诉讼中,双方一般都站在自身角度,为自己日后生活想的比对方多,一般情况下,当双方协商不成,自己目的又达不到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虚构债务行为,这样,使自己能够多分共同财产、少分共同债务。

  二、阻碍对方离婚请求,全力维持双方婚姻关系。通常表现为原告起诉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为了能够离婚,而在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上做出了很大让步,只想净身出户,而被告确实不想离婚,又担心离婚,通过找亲朋好友虚构债务,来对抗原告离婚请求,使原告因债务过多承担不起而打消离婚念头,选择与被告和解或撤诉,从而维持原有夫妻关系。

  三、一方或双方有外遇行为或重大过错。此类婚姻关系继续无望,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中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情感,当受到过错方的伤害或欺骗后,在离婚诉讼中有报复心理,通过虚构债务行为来惩罚对方,使自身得到一些心理平衡。

  四、双方均系再婚,感情上存在一定隔阂。再婚案件离婚诉讼,大多都是双方感情不深,感情基础不牢靠。由于一方存在一些不良习惯,致使另一方无法忍受,继而提出离婚请求。被诉方意识到离婚后再要结婚会很困难,为维护双方婚姻关系,通过虚构债务来反对对方离婚,这样,既能阻止对方离婚,又可以在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自己承担更少的债务或实际不承担债务。

  离婚诉讼中日益增多的虚构债务行为,给法院离婚诉讼中正常审理活动带来了一定困难,如审查不细,处理不好,保护了虚构债务,不但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不满意,容易引发双方冲突,而且当双方调解不成法院判决下发后,容易引起当事人上访、上诉,而且进入到执行程序以后,也会导致执行难。那么,作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和处理呢?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迅速进入庭审程序。对待离婚案件,立案后要立即通知双方对庭进行庭前调解,当庭前调解中双方无和好可能又达不成调解协议,分歧很大时,要立即开庭审理,固定案件事实和证据,防止立案后法庭审理过程中有虚构债务行为发生。

  其次,必要时迅速启动深入调查程序,对于债权人未到庭,对方有疑问、不认可的债务,应立即展开实地调查,法庭工作人员到债权人家去详细了解情况,查看证据,做出详细的询问笔录,同时向债权人家属及周围村民调查了解此事,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压力。如庭审过程中债权人作为证人到庭,要对虚假债务行为人及债权人分别仔细询问,从债务设定时间、地点、在场人、金额、利息、款是否还过等多方面进行细致询问,然后从中认真审核,综合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再次,法庭调查核实中确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确实存在虚构债务行为,应立即启动司法处罚机制,对债权人及虚构债务行为干扰诉讼的行为进行罚款或拘留,用司法惩处手段来严厉打击这种不良现象,保障正常诉讼活动的进行。

  最后,笔者建议国家将虚构债务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如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虚构债务行为,立即将此事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对确实存在虚构债务行为并且虚构数额较大,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从而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对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应当进行严厉的打击,从而保障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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