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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暧昧短信致人离婚属侵权

最近一段时间,桂花(化名)一直心事重重,很不开心。原来,桂花过去的一名男同事王某深夜向其发来一条十分暧昧的短信,不料被本就小气、对她疑心重重的老公发现。老公看了短信勃然大怒,认为自己每天辛辛苦苦在外挣钱,她居然在家勾搭其他男人,于是坚决要与其离婚,并在当夜就与其分居了。其实,暧昧短信只不过是同事的一个玩笑,然而这个玩笑开得太大了。桂花很想知道,因暧昧短信致人离婚的这类事件,受害人能否要求经济赔偿?

《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款分别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暧昧短信害人差点离婚,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书面或口头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桂花的老同事王某发送暧昧短信害得她差点离婚,给她带来了很大的精神恐惧和精神痛苦,其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王某发送暧昧短信开玩笑损害她人名誉,已违反《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是违法的;王某发送暧昧短信虽然只是开玩笑,并无恶意,但其应当预见到这样的短信可能引起他人猜疑从而影响他人家庭关系,而由于逞一时之快疏忽大意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正是由于王某发送暧昧短信违法侵害桂花的名誉,才使桂花夫妻反目直至闹到离婚的地步,很明显,王某的违法行为与桂花因名誉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王某发短信导致桂花的丈夫产生误解,其行为扰乱了桂花家庭的正常生活,给桂花造成精神伤害,侵犯了桂花的合法权益,应通过给付一定金额精神抚慰金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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