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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离婚案的法院管辖

近日,有当事人向律师咨询,其婚后即与配偶离开老家来到佛山经商,在佛山居住多年,但户口仍在原籍,现双方因感情不和,欲起诉离婚,不知应向何处法院起诉。

佛山地区家庭律师陈律师讲解分析:当事人所咨询的,乃是关于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问题,亦即当事人应向何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称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常出现“人户分离”情况,如相关诉讼全部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会给当事人及法院带来极大不便。

针对前述情况,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管辖另有规定。一般而言,包括下述情形:1.如果被告单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则原告应向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2.如果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均超过一年,而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其在外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外地即所谓“经常居住地”),则原告应向外地法院起诉。3.如果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均超过一年,而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原告应向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据此,本案中,该离婚诉讼属上述第2种情形,原告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亦即被告于北京市内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区县)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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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的作者是佛山离婚律师网的陈嘉祺律师,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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