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遗漏了妻子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后丈夫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
原告覃仕君与被告施容原系夫妻,2013年12月两人在石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住房1套归女方施容所有,门面1套归男方覃仕君所有,夫妻共同存款7万元用于儿子攻读大学和考研。佛山离婚协议
离婚后,原告覃仕君发现被告施容账户内有住房公积金125000元,未予分割,便找施容要求平均分割。施容却认为该笔公积金已经计算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协议离婚时将公积金与房屋捆绑一起,已经分给了自己,拒绝重新分割。覃仕君无奈将施容诉至法庭,要求对施容账户内的125000元公积金予以重新分割。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覃仕君与被告施容经自愿协商,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若该笔公积金与住房捆绑一起分给了原告,双方肯定会在离婚协议中予以注明。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公积金的处置情况,属于遗漏分割,应当依法重新分割。鉴于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仅限于账户所有人,且必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或者退休等条件下才能提取账户余额,因此,本案原告覃仕君无法实际分割该笔公积金,该笔公积金款项应归被告施容所有,由施容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经济条件,同时根据照顾女方原则,判决施容账户上的125000元住房公积金归原告施容所有,施容补偿原告覃仕君55000元。判决生效后,施容当即履行了付款义务。,李小明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得到原谅,并搀扶着还在伤心流泪的妻子,拉着孩子向家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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