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因前夫拒绝协助原配偶去办理婴儿的出生证,被原配偶诉至法庭,要求确认与婴儿的亲子关系。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婚姻家庭纠纷案,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未能支持原告叶姜茵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14年正月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28日在禅城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4年7月4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原告未向有关单位声明其已怀孕。2014年11月27日,原告在妇幼保健院生育一男孩。由于被告不承认小孩是其亲生子,拒绝前往医院协助原告办理婴儿出生证。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叶辰席与被告吴泉洋系亲生父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签订自愿佛山市离婚协议时,未向有关单位声明其已怀孕,且原告在庭审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吴泉洋系叶辰席的亲生父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判令叶晨曦与被告吴辰席系亲生父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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