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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存款做投资 妻子遭诉分割婚内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常因家庭财产支配问题而发生纷争,轻者吵架打仗,重者还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却很少出现诉至法院,对簿公堂,要求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可近日,在佛山就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双方均为高级知识分子,都认为彼此还有夫妻感情,故都不主张离婚,只是因为一方“隐匿”财产不让对方知情而主张分割共同存款,并主张享有共同财产管理权。这种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内分割财产案作出了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吴铮的诉讼请求。

  今年45岁的吴铮是顺德一所学校的教授。吴铮年轻有为,在1997年4月时与当时年轻漂亮的女友李素素(现为市医院医生)登记结婚。当时他们都为研究生毕业,可谓是郎才女貌,绝对般配的一对夫妻,让周边的朋友都羡慕不已。二人结婚后,吴铮主动把自己的工资卡、信用卡上交,并且默认家里的财产全部由妻子李素素负责管理和支付。从此,过上了比较恩爱的夫妻生活。女儿吴芬出生后,家庭开支就更多了。因此,吴铮对自己家庭收入很少过问,并且努力挣钱贴补家用。由于家庭和睦,二人的事业也有了很大进步,吴铮很快升为大学教授,而李素素也升为了副主任医师。工资收入的增加,使他们过上了相对富有的生活,也使吴铮自认为自己家庭挺富裕的,应有一定的存款。

  2013年初,吴铮走到市中心的一个不错地带,相中了一套房子,无论从交通便利还是生活环境,都是适合居住的理想型住宅,于是暗自想购买。当天回到家后,便问妻子家里的积蓄情况,能否够买房。谁知一问吓一跳,妻子告诉吴铮,他的名下银行卡里仅有5万元存款。这下吴铮纳闷了,“我印象中自己工资加上奖金及讲课费等,至少每个月平均能收入8千元,与妻子结婚近20年,且家中并没大额开支,为何没钱了呢?”吴铮还自认为,自己平常节俭有度,就单单算近十年的收入,按每月支出5千元生活费,3千元存款来算,至少也要有30万元存款,怎么可能现在家里只有5万元存款呢?再次询问时,面对妻子的种种花销“借口”,吴铮越来越觉得不太可信,“妻子就算爱买东西,但是都没有太贵的衣物、首饰,家中存款一定另有去向。”一个月后,吴铮借口让妻子散心,给她报个了出国游。在妻子出门期间,他找遍了家里的各个角落,终于找到了家中钱款的基本走向。

  原来,吴铮先后在家中首饰盒内、衣柜抽屉里以及橱柜里发现了妻子存在用存款购买基金、股票、借给他人、参与非法集资等问题,并初步判断总金额超过50万元。妻子回家后,吴铮拿着网上银行电子基金记录等证据质问妻子,但妻子拒绝告知其存款的数额及形式。妻子坚决不拿钱的态度,让吴铮忍无可忍,随后一段时间,两人经常因为家庭支出问题发生争执。吴铮认为妻子刻意隐瞒存款数额和存款形式,且未征得自己同意,私自用存款购买基金,这些都违背了主要收入人,即作为丈夫的自己的意愿。由于多次沟通仍无效果,因此,吴铮将妻子起诉至法院,希望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并判令以后工资收入共同管理。

  对于此案件,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也是第一次遇到。据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案件,“夫妻双方都不主张离婚,但丈夫不满意现在的财产管理方式。”对于此案,法官的意见也分为两派,一种意见认为,妻子的行为属于隐藏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妻子实施上述行为,但并未改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故不能认为是隐藏、转移财产,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原告既不能证明其共同财产具体数额、存在方式,也不能证明该财产用存款购买基金、借给他人、参与非法集资,且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仅因原告自身对其共同财产的不了解,不知情,则不能认定被告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根据遂作出驳回原告吴铮的诉讼请求。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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