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居关系解除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已然成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近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便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章琴与被告汪明盛所生儿子跟随被告汪明盛生活,由其负责抚养成人;原告章琴从2015年7月始于每月月初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章琴、汪明盛系同学关系,2011年8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2012年8月8日,章琴生育一男孩。后双方因感情不合,生活中纠纷不断。2014年下半年,章琴与汪明盛开始分居生活,所生儿子跟随汪明盛生活。2015年初,双方因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产生纠纷,章琴于2015年5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由汪明盛抚养。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解除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顺德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原、被告非婚生子系未满三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维护幼儿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法院综合考虑幼儿的成长环境和原、被告的经济基础,判决其由被告抚养成人,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标准,确定原告章琴应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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