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少数情况为例外。法条的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一法条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但却把举证责任分配给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在审判实践中不利于未举债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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