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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可以运用《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自己

  从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开始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法律可依,也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亮点主要包括:(1)同居暴力纳入法律规制。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2)紧急庇护制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3)公安告诫制度。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4章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其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目前,北京、广东、海南等很多地方的法院已经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大大保护了弱势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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