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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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结婚是否必须举行婚礼吗?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两种情况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什么时候算起?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可否进行调解
什么是婚约和订婚?我国法律对婚约持什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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