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相比较而言,它有两个特点:第一,这种行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当事人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两种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婚姻秩序,危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这两种现象给予了相似的处理。例如,它们都被《婚姻法》明文规定予以禁止,都可以作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相关资料: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相同及相异之处在哪里
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去哪里办理结婚登记?
子女是否必须随父姓?
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可撤销婚姻的定义,以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本文网址:http://www.0757hunyin.com/112.html
版权声明:本文的作者是佛山离婚律师网的陈嘉祺律师,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