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此权利,包括受胁迫者的父母。法律在赋予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撤销请求权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该权利。只要当事人不主张其婚姻无效,其他人没有权利代其申请。这一制度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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