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佛山离婚律师陈嘉祺律师认为,在诉讼离婚时,当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些情况出现时,就需要运用原则来作为依据,也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并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无论结婚、离婚都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及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就是俗话说的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给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否则构成重婚,要承担法律责任。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中、家庭生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我国《婚姻法》彻底贯彻了这一原则,没有一条规范出现义务只有女方承担或者权利只有男方享有的情况,涉及任何一种身份关系时,也没有出现因为性别的不同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是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客观实际出发,以维护家庭的安定和谐为目标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都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如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在我国现阶段,实行计划生育是要降低人口发展速度。计划生育是针对我国人口和资源现实提出的,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国策,每对夫妇都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子女,也要符合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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