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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不扶养无经济来源患病妻子被告上法庭

  原告张小玲和被告皮日旭均系再婚夫妻,双方于2002年相识,2005年4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的三个子女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对家庭尽心尽责,含辛茹苦把被告的子女抚养长大成人。2010年起,原告因神经衰弱、胃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病困扰,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顾,且时常需要住院治疗,为此花费很多。被告见原告长期病痛需要护理,对原告的照顾也逐渐地失去了耐心。自2011年9月份起,原告几次外出看病,被告都不陪同,也不拿钱给原告,原告没有收入来源,只好向朋友借。由于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应有扶助义务,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尽扶养义务,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60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治病及生活开支的借款20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首先联系了被告皮日旭,被告认为自己并不是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几次治病被告都是陪同的,而且医药费都是被告支付的。今年以来,原告不管家,天天在外玩,饭不做,衣服不洗,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应有的义务,所以被告也就不带原告去看病。承办法官走访了原告张小玲家,在当地也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原告确实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才造成了被告不理原告。

  承办法官觉得该案有调解的基础,且到原告家里去调解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为此,法官一行三人巡回审理到原告家,并组织两人调解。在调解中,法官首先站在个人的立场对原告进行了批评教育,原告应该首先尽到作为妻子应尽的义务,同时对被告的这种不负责行为也表示了批评,后又从法律上讲两人是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抚养义务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原告表示如果被告带自己去看病,并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那么原告也将尽妻子的义务。被告表示对原告还是有夫妻之间的感情的,承诺会履行作为丈夫应有的责任,但是原告也要在生活方面照顾被告。就这样,一起家庭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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