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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应注意:

  1.这里的父母子女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离婚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离婚仅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后,无论子女随谁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但离婚后,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如继子女未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3.尽管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但子女的抚养方式却因为父母关系的变故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在特殊情况下,子女也可由父亲抚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④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德有缺陷不利于抚养子女,或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以子女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文化素质、思想品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判决。对于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赌博、酗酒或有第三者介入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3)对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此外法律准许双方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如在办理离婚时有法律方面的疑问,可以联系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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