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与原告赵某二人于2004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日子过得比较宽裕。从2008年3月起,张某在朋友的影响下迷恋上了网络,频频地出入网吧。后来张某自己干脆买了台电脑,一有空闲就在家中上网。有了网上的“虚拟世界”的寄托,张某不但不肯做家务,就连与妻子的交流也越来越少。2011年赵某发现张某在网上有个“网络老婆”,并在网上过着“夫妻生活”。赵某对此非常不满,多次劝说,张某只是表面上有所收敛,可没过多久,便又恢复原样。赵某于2012年2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网上有网恋行为,虽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但却明显违背伦理道德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对赵某的感情伤害是巨大的。应当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赵某坚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因准予离婚。鉴于张某与张某婚后感情很好,又有年幼的儿子,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对张某进行了一番深刻的教育。调解中,张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痛哭流涕的请求赵某原谅,并发誓以后不再沉迷网络。赵某为了顾恋夫妻感情,答应给张某一次改过的机会。夫妻二人终于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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