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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自由”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

  夫妻应相互扶助,并共同经营好家庭。然而广西隆林的一男子在妻子一人操心家里家外的同时,竟以寻求“自由”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该起离婚纠纷,判决不准许原告黄峰如与被告黄晓丽离婚。

  原告黄峰如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相识,同年登记结婚,1999年7月25目生育一女孩。佛山离婚律师虽然被告黄晓丽勤俭持家,但是对自己的生活看管的太紧,导致自己几乎丧失人身自由,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晓丽离婚。

  被告黄晓丽辩称,原告诉状述称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是自由恋爱后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相敬如宾,感情融洽,并生育有一女。经双方共同努力,现在夫妻双方已经购买了房产及车子。日后被告会更加注意与原告沟通的方式方法,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本案中,只向法庭提供了户口本和结婚证复印件,该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本院判决离婚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谅互让,以诚相待,为家庭及小孩着想,是有和好的可能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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