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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当人们不用再为温饱衣食而奔波时,却出现了大量的感情饥渴,第三者现象也应运而生。第三者由于触犯了传统的婚姻道德观而被大多数人所不齿,甚至连法律也倾向于以立法的形式规制乃至惩罚第三者。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此规定一出,支持者甚众,他们认为,第三者根本没有权利可言,甚至认为《意见稿》应该直接明确规定法律不保护第三者利益,如此才有助于遏制婚外情。支持者以第三者为洪水猛兽,欲借法律之力将其赶尽杀绝,以达到天下无第三者之理想状态。然而,支持者们却忽视了重要的一点,即第三者虽然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却无法改变其作为合法公民的身份,无法剥夺其依据宪法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者虽然做出了违反道德的事,但其在法律上仍拥有完整的人格。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按照此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配偶者与第三者为解除同居关系而约定的财产性补偿,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此约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如果仅以第三者违反了道德就剥夺其受补偿的权利,无疑是公然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条规定规制的是有配偶者的行为,佛山离婚案件律师而第三者并非都是有配偶者,多数情况下,第三者是未婚男女。在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同居关系中,往往第三者的付出与损失更多,受到的伤害更大。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婚外同居关系的,有配偶者一方通常是男性,第三者多数是未婚女性。由于中国有着数千年的男权思想,所以人们常常更多地去谴责第三者,对本应受到谴责的有配偶一方却宽容有余。这对第三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若法律规定对第三者权益一律不予保护,无疑是对有配偶者一方的放纵。如此一来,有配偶者一方认为反正法律也不会支持第三者,可以任意许下承诺来欺骗第三者对其进行感情和性投资,而当其对第三者产生厌倦欲离开之时,可以潇洒的挥一挥手、转身离去而不用承担任何财产上的损失。第三者到头来得到的只是空头支票和青春的流逝。况且,如果没有有配偶一方对婚姻的背叛,第三者也是孤掌难鸣。这其中的谁是谁非尚且说不清楚,先是把第三者一棍子死,未免太不讲道理。况且,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有法律的使命,法律人不能借道德之名来强奸法律。

  第三者插足应属于道德的范畴,法律不应对其进行随意调整。如果第三者有过错,应让其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不是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剥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基本要求之一便是维护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作者: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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