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很强的伦理道德性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终结,基于法律的和道德的身份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改变。
1,离婚后,夫妻间的配偶权终结,基于此,同居权也消灭,双方不再享有与对方同居或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双方也再无权利要求对方对自己忠诚,恪守贞操。
2,离婚后,双方享有再婚的权利,无权相互干涉对方与其他异性的亲密交往,婚内阻拦属于合法,离婚后阻拦则为违法。
3,夫妻间原本的扶助义务终结,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但该补偿是有限度的补偿。离婚后,一方生存状态的优劣与另一方再无关系。
4,离婚后,对于需要监护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配偶不再是其监护人,而需另行指定监护人。
5,离婚后,双方丧失了互为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相互之间再无继承彼此遗产的权利。
6,离婚后,双方的家事代理权消灭,再不能基于夫妻的身份关系代理家事。如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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