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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丈夫婚后病发被诉离婚

  婚前,丈夫陈某没有如实告知妻子甘某其患有精神疾病,婚后丈夫精神病发且久治不愈,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甘某与陈某离婚。

  原告甘某与被告陈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 同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次年10月生育儿子。儿子出生六个月后,原告发现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并与家人将被告送往精神病院部住院治疗,但被告病情多年来反反复复,未见好转,双方无法共同正常生活。婚后,甘某为养家糊口长期在外务工,陈某待业家中,却极少关心、看望甘某及照顾儿子,未能尽到身为人夫人父的责任。2009年正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当即带着儿子离开了被告,两人自此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往来。今年五月,原告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甘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由于陈某患有精神疾病,至今仍未治愈,导致甘某与陈某无法正常生活。2009年农历正月,甘某与陈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往来,甘某与陈某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法院据此判决准予甘某与陈某离婚。关于婚生儿子的抚养及佛山离婚协议抚养费承担的问题,鉴于被告身患精神疾病,难以履行抚养义务,法院故判决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考虑到被告长期待业家中,并患有精神疾病,离婚后,将会给其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甘某应给付被告陈某6000元经济困难帮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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