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夫妻个人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他是指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前,一方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一方婚前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成立而改变,也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判断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样应根据财产的取得时间而非实际占有的时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财产的取得时间非常重要,当事人双方都不能证明财产的取得时间的,应推定为婚后取得财产。
婚后的个人财产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此类费用具有相当的人身专属性,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法律规定为一方专享。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个人的衣物、生活用具等。此类产品的构成主要有两个要素:一是专用,排除了日常生活中可以共用的一切物品,如家用电器;二是生活用品,强调为日常生活所需。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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