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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借款是不是共同债务?

  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的规定如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借款,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如果想要认定为个人债务,举证责任在另一方。这就明显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借款不知情的一方来说,无疑是处于非常劣势的处境。想要证明其借款的用途或者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谈何容易,而如果对方是恶意举债、有心隐瞒的话,要想证明属于个人债务是很难的。

  关于这一问题,其实相关部门也意识到,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意见征求稿中,有关于这一问题的修改。其原文表述为,“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也就是说,把举证责任放在举债人身上。我对此印象深刻,可惜在司法解释三正式出台时,这一条文未有出现,估计是存在各方的争议,仍有讨论的空间吧,索性就先不出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具体到每个个案还是要考虑具体的借款理由、情形、数额、感情等各个因素,通过判断证据效力,权衡多方利益?综合而定,而每个法院甚至每个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会有自己不同的办法,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债务可能每个法官判案的结果都不一样,这其实更体现了律师的价值,对于这个问题辩驳的空间是很大的。

  而站在夫妻借款的另一方的角度,如果在怀疑对方有可能对外举债,有可能对自己不利,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划清界限,尽早搬离住所分开生活,账户各自独立,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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