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关节点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不能生育能否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在现实生活中,家庭中夫妻不能生育,夫妻一方据此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羞辱对方,最终导演了一幕幕离婚剧。社会现实中,很多人都不懂法,更不要说知道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的规定,也不知道在婚姻生活中发生具体事实行为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的产生。也就不能更好地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早在1980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经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我们知道离婚案件中男女一方第一次要求离婚的,如没有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即本案中和某某以不能生育为由起诉离婚,如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法院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同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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