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除了需要满足《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要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必备条件。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据婚姻法规定,必备条件有三种:(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禁止条件。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结婚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婚姻法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注意,直系姻亲是否能够结婚,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我国司法实践对直系姻亲结婚并不禁止。而旁系姻亲之间只要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则应准予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3.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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