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大量的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侵犯配偶权而导致离婚的现象。对于这些行为,应当赋予无过错一方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本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一方。
3.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是在离婚之诉中提出并且只有在判决离婚时法院才能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提出离婚之诉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理,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则同样也不能支持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4.在无过错方作为离婚之诉的被告的场合,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在二审时又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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