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准许结婚,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对此未加限制,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也未将其列入禁止结婚的范围。因此,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结婚要件,仍然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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