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合法婚姻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2.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在无效婚姻期间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与父母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的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其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3.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无效婚姻由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都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婚姻被宣告无效后,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如果无效婚姻中的当事人对财产事前作出了约定,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就应当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对男女双方重婚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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