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条的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1年,起算时间有两种情形,(1)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2)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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