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氏作为子女的姓氏。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在实践中,对子女姓氏的确定应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在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与对方协商,更改子女的姓氏,从而引发纠纷。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更改子女的姓氏,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更改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子女若已成年,可以由自己做出决定。
(2)在收养关系下,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确定,作为身份关系的一种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应当发生相应地变化,以表明身份关系的变化。因此收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养子女也可以保留原姓,同时,养子女既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
(3)成年子女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应按照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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