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2)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对财产分割、债务的清偿或对经济帮助等存在争议。
(3)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包括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的,不受此限。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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