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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执行探视权

  探望权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法院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中止、恢复探望权方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决定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处理,并应慎重对待,在审查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前提下,应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及调查研究基础上作出决定,对中止行使探望权的需以裁定形式作出,对恢复探望权的需以通知形式作出。

  对探望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在子女有独立判断能力,并不愿接受探望的,不能强制执行。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例如父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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