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关于婚姻的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自然是《婚姻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的。
由于该法律已经实施了比较长的时间了,很多新的法律关系、新的婚姻状况的出现,使得婚姻法条文的修改成为可能,因此,在20年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婚姻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来对《婚姻法》作出修改,进一步完善婚姻法。至今共作出过三次修改。
2001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行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终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11年8月9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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