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办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陈律师认为,在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1)生活困难的界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若一方离婚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等即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
(2)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
(3)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即这种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4)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5)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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