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的自由和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的表现形式很多,大多是父母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时,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结婚;其他形式的有换亲、转亲、转房和童养媳等。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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