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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床费”的约定有效吗?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在平时办案中,经常会有当事人问这样的问题,现陈律师解答如下,首先,配偶之间同居过夫妻生活,系婚姻关系应有的重要内容。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以下情形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的标准: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这一立法解释采用夫妻间是否履行同居义务来判断夫妻感情。即是说当夫妻间无正当理由或不履行同居义务达一定期间时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准予解除。也可理解为感情破裂为分居的理由。它不仅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夫妻间的同居权利义务,也弥补了立法之不足。

  基于夫妻间应享有的这种同居权利,那么,对于丈夫长期在外地工作,造成夫妻分居,那么妻子是否也有权利提出空房费的索赔呢?例如,由于妻子长期患有妇科病,不能同房,作为丈夫是否有权提出这种同居权利受到损害的赔偿呢?

  其实这些问题也正是“空房费”所引发的一些后续争议问题。一些人认为,法院一旦支持“空房费”,势必会打破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婚后,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夜不归宿,如果夫妻一方不回家而用金钱来为另一方的寂寞“埋单”,维系婚姻的感情纽带也将断裂。

  因此,对于同居权利的请求,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比如丈夫嗜赌成性长期夜不归宿,或者丈夫在外面长期包养二奶夜不归宿,这些都能成为夫妻同居权受到侵害的正当理由,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予损害赔偿,或者要求事先双方约定好的“空房费”。而如果仅仅因为夫妻一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或妻子由于生理疾病原因不能过性生活的,而要求给予同居权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空房费”并非是一个值得法律推敲的准确概念,因此不建议夫妻一方采用“空房费”这样一个概念来作为维护夫妻同居权利的万能钥匙,因此夫妻的同居权利并不仅仅局限于同房,还包括夫妻间的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某种情况下“空房费”能够一定程度地维护夫妻应享有的同居权利,但它毕竟维护不了夫妻间真实的情感,并不能真正调整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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