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嘉祺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同意以相同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用于证明上述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相关资料:
法院怎样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怎样确定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投资的独资企业的份额
离婚调解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问题
法院对不动产权的处理思路
对于一方尚未取得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应如何处理?
本文网址:http://www.0757hunyin.com/91.html
版权声明:本文的作者是佛山离婚律师网的陈嘉祺律师,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