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的房产出资形式,房产归属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子女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当事人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司法实践中,若婚前父母出资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认定属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情形;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夫妻子女一方名下的,则应认定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父母的出资必须是“全资”,不能是部分出资,或仅支付首付款。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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