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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证据是怎样的?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空口无凭,法官不会轻易听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只有拿出证据,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在诉讼之前,一定要清楚自己手中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哪些事项,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定要组织、使用好证据,使诉讼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离婚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要求离婚案件中常见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情况向法院所做的陈述。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起诉状、答辩状中关于案件情况的相关内容、庭审笔录等。由于离婚证据很难取得,很多当事人把打赢官司的希望寄托在自己的陈述上,但根据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结婚证、保证书、离婚协议、借条、公证书、情书等。但书证也有缺点,比如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所以,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应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增强证明力,这样法院采信的概率才会提高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证明力较强,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多,加之很多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物证数量较少,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随着时代发展,以及人们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家庭暴力的手机录像、配偶和第三者在一起的视频等。这类证据内容具体,很容易被法官采信,但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很多时候只能采取偷录的方式,如果侵犯他人的隐私,法官不会采纳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配偶之间,以及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之间发送的短信、微信、微博、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做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前应当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的,不得作证亲友、同事对夫妻关系破裂的证言,邻居、朋友对夫妻分居情况的证言等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自己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伤残证明、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勘验笔录指法院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活动。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笔录中应当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此类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使用较少律师解读1.私人侦探获取的婚外情证据,法院是否会采信? 由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得,所以一些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往往会求助于一些所谓私人侦探收集丈夫外遇的证据。这些私人侦探往往以“调查事务所”“信息咨询公司”等名目公开或隐蔽地经营,但截至目前其存在仍未获得我国法律的认可。 为了能够获取证据,私人侦探一般都会配备摄像机、高倍镜头照相机、跟踪仪、针孔镜头等高科技设备,用于跟踪、盯梢、偷拍、偷录。根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私人侦探取得的资料,也必须采用合法手段,比如在被调查对象个人隐私场所,办公室、家中装置偷录设备取得的证据,很难获得法院的采纳。此外,私人侦探往往收费颇高,从经济角度讲,对于家庭共同财产较高,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对财产分割影响较大,或财产证据线索较为重要的案件,可以请人代为调查取证,对于一般家庭中的婚外情以及财产情况,没有必要聘请调查。毕竟,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

  2.捉奸在床的证据,法院是否会采信? 很多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设法取得有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但捉奸的证据能否被采纳,要区分不同的情况:(1)在自家床上捉奸获得的照片等证据合法有效。破门进入自家房间,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的情况,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2)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考虑,法院也很难采信这类证据,还有可能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低。 在离婚诉讼中,证人证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证明力较低,往往需要其他种类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采信。具体表现在:(1)夫妻生活具有私密性,家庭生活不对外公开,能够了解夫妻生活细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亲朋好友,而且证人往往与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2)每个人社会环境、教育背景、道德观念不同,因此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认识也千差万别;(3)很多情况下,证言内容来源于一方当事人,即来自于当事人转述,而非证人的亲眼所见和亲身感知,这种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可以影响到证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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