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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逃避扶养义务,要求离婚被驳回

  依据《婚姻法》,夫妻间互负扶养义务,这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包括经济上的相互供养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这种义务从婚姻成立时产生,至婚姻依法终止时结束。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有如下特征:(1)从扶养关系产生来看,夫妻间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而产生的,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2)从扶养方式看,夫妻间扶养一般以直接扶养为主。而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除父母与子女之间外,一般则以间接扶养方式为主。(3)从扶养的性质来看,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地位平等是相适应的。夫妻间扶养义务是相互的。(4)从扶养的持续期间来看,与其他亲属关系之间的扶养关系不同,当离婚时,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5)从扶养的法律后果看,夫妻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既可能构成虐待罪,也可能构成遗弃罪。其他亲属间有扶养能力的义务人,拒不扶养有扶养关系的权利人,情节恶劣的,则构成遗弃罪。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王某(男)与马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过着平平静静的日子,只是还没有生育子女。不幸的是,2003年春季,妻子马某患上脊椎结核,手术后下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2004年2月,王某家人将马某送回娘家居住。此后一年内,王某不给马某继续治疗,对马某的生活情况也不闻不问,这给马某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更为严重的是,2005年2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马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王某在妻子马某因病瘫痪后不尽丈夫之责,将马某送回娘家,有意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故王某离婚理由不足,依据国家《婚姻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准王某与马某离婚。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在妻子马某因病瘫痪后不尽丈夫之责,将马某送回娘家,有意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同时,其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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